補充保費不關文化部的事,但它的影響範圍之大、衝擊之深,已經把許多藝文工作者搞得一肚子火,質疑它的公平性何在。日前陳雪女士與邱安忱團長皆對此提出針貶,本文據以延續,探討身為藝文工作者在面對「苛政猛於虎」時該如何因應。
免繳之道:加入職業工會
舉個簡單例子說明何謂補充保費。例如,某個演員或舞者沒有固定職業,投保地點是在戶籍所在地。有一天受邀參與一個演出案,演完之後領到10000元酬勞,那麼原本這筆實領的10000,因為單筆收入超過5000,因此以費率2%計算,要繳交200元的補充保費(10000*2%=200),換言之,10000元的酬勞現在實領9800。
如果單筆沒有超過5000,就不用繳交補充保費。
再舉一例。例如,一名劇場工作者受邀到大學校園舉辦講座、開工作坊,活動結束之後獲得一筆6000元的酬勞,根據上述規定,補充保費是6000*2%=120,而且預先從6000中扣除。此外,無論這名劇場工作者的投保單位在哪,只要在個人的投保單位(可能是某家公司、學校、或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有收入,而且只要這筆收入單筆超過5000,那麼補充保費就跑不掉。
如果不想繳,也不是沒辦法。根據規定,加入職業工會可一勞永逸。如果藝文工作者的投保單位是在職業工會,那麼將可避免上述情況,只要到時出具職業工會的證明即可。換言之,一旦加入職業工會,則兼差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皆可出具工會證明而免繳,這也因此吸引不少藝文工作者表達入會的意願。
加入職業工會=減輕負擔?
加入職業工會可不必繳納補充保費,對許多人而言實是利多,但其實每個職業工會除了必須自繳勞健保外,另有會費、入會費必須繳納。下表整理了台北市四個相關職業工會所需繳交的費用:
健保 | 勞保 | 會費(月費) | 入會費(一次繳) | 其他費用 | |
台北市藝文工會 | 645 | 916(保額18780) | 170(內含劃撥費20元) | 1000 | 無 |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 645 | 1080 | 150(月費) | 1000 | 無 |
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 | 645 | 1069 | 每月200,七月後增為每月220 | 800 | 無 |
台北市劇團演藝職業工會 | 657 | 1085 | 150(月費) | 3200 | 團費300元(半年) |
註一:以上健保皆以每月21900為保額計算之;
註二:勞保方面,除「台北市藝文工會」(表格中的第一個)規定入會第一年以18780投保(一年後可調整),其他三者皆以21900為保額計算之。
對於加入職業工會的藝文工作者而言,雖然免了補充保費,但每個月的開支也增加了。舉個例子,如果健保的投保地點是戶籍所在地、勞保是國民年金的話,相較於加入台北市藝文工會,便會出現下表情形:
健保 | 勞保 | 會費(月費) | 入會費(一次繳) | 其他費用 | |
戶籍所在地 | 659 | 726(國民年金) | 0 | 0 | 0 |
台北市藝文工會 | 645 | 916(保額18780) | 170(內含劃撥費20元) | 1000 | 無 |
健保每個月雖少了14元,勞保卻多了190,還多了會費170,以及入會費1000。雖然入會費是一次繳清,繳過了不必再繳,但其他三項費用加起來,仍比目前多了346元(-14+190+170=346)。請注意,上表的勞保保額是以最低的18780計算,否則每個月自行負擔的勞保費不只916,全部加總一定會超過346的。
回頭看第一個例子:10000元的酬勞要繳交200元的補充保費。但,如果為了不繳補充保費而加入工會,那麼,每個月會比現在多花346,而且是按月的、固定的支出。
回頭看第二個例子:6000元的活動酬勞要繳交120元的補充保費。為了省下120而加入工會後,每個月增加支出346,一年下來就是4152(346*12=4152)。如果不加入工會,雖然6000元的酬勞會被扣120元補充保費,但一整年下來就算總共被扣34次,金額也不會比4152來得多(120*34=4080)。
當然,這只是以部分藝文工作者的情況做說明,同時也沒算上加入工會之後的其他福利(例如累計年資)。上述的例子主要想強調的是,加入工會雖可免繳補充保費,但免繳之後是否等同於減輕個人負擔,這點未必能劃上等號。
依個人情況精算
最具體卻也最像廢話的建議是,請每位藝文工作者根據自己目前的投保身分、投保金額、未來工作計畫等,衡量補充保費的影響,再決定是否加入職業工會。由於每個藝文工作者遇到的狀況皆不盡相同,以投保身分而言,有人在學校教書,學校就是投保單位;有人長期「失業」,健保從沒離開過戶籍所在地,也繳了很多年的國民年金;有人是打工族,勞健保由公司負責......總之,補充保費來勢洶洶,職業工會變成可能的選項之一,惟有做好自我評估,才能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作法。
一位失業的劇場朋友曾說,繳不起國民年金。因為,對於一個沒有固定收入的人而言,在官員眼中「怎麼可能繳不起」的每月七百多,是一筆負擔。
同樣地,在同一類思維的某些官員眼裡,補充保費才2%而已。
呼籲政府官員,尤其是這套制度的決策者,不要理所當然的認為很多情況可以一體適用,別把每個演藝人員都當成林志玲,別把辛苦接case的藝文工作者個個當成是在固定收入之外兼差的「肥羊」,任意拔毛來落實所謂的公平。從這把怒火已在藝文界竄燒並愈燒愈旺看來,證明了你們口中的公平,其實是令人感到不公,而不平則鳴。
不只藝文工作者,近日連身邊許多普通上班族都在大嘆不公平。
回覆刪除長期拜讀此部落格文章,作者分析議題一向鞭辟入理,引述有據,令人信服。能否請作者分享從藝術工作者角度來看,考量到目前健保財務困境,應如何設計收費制度方能對藝術工作者(或類似工作形態者)而言趨於公平?
謝謝!
Dear ANL:
回覆刪除感謝你的留言。坦白說,我不知道收費制度要如何設計,才會讓大家覺得趨於公平,我只知道現在這個制度,對於抱怨連連的藝文工作者而言,感受到許多的不公平。
我無法為所有的藝文工作者代言,如同文章所說,藝文工作者本身有很多情況,不能一概而論。但制度設計者似乎將藝文工作者劃歸為同一種類型的人,這點我比較不能接受。有兼職收入的人,不一定是"很會賺"或"賺得多"的人,相對地,在這個不景氣的時代,可能就是因為無法賺錢,才需要到處兼職,以獲得足以維生的收入。
以我個人為例,我的年收入低到使我不用繳所得稅。所以,對於一個連所得稅都不必繳的人,忽然來了一個制度,說是要繳交補充保費,心裡當然會覺得不平,覺得政府不拿肥貓開刀,反而找瘦貓下手。
因此,回到你的提問,不知以"年收入"作為收費標準,是否可行?換言之,"年收入"在多少以下的,由於連所得稅都不必繳,因此補充保費也就不必了。不過,這完全是站在我的立場,所提出的思考。
當然,一套適用於全體國人的制度,還會有其他考量。但如果你只是問我個人的意見,那就是這個了。
以上分享,謝謝你!
非常感謝版主的回覆。
回覆刪除以年收入作為繳費標準確實能排除掉"以分次給付方式來規避單筆五千的門檻"這樣的制度漏洞,就公平正義而言的確是比現行制度為佳。
但從回覆中衍生出另一個疑問,不瞭解之處還望能見告。從上述邏輯來看,多數藝文工作者的收入模式,竟然會是單筆收入經常超過五千、且無法依專案進度分階段領取,但年總收入卻又在免稅額以下嗎?本身不是藝文工作者,確實不知。否則若以每週接一個專案(或同專案每週依進度付款一次)的模式而言,在相同總收入的條件下,"單筆超額者繳費"的制度會比"年收入達標準者繳費"的制度對低收入者更有利。
雖然和稅制無關,但據了解英國倫敦劇場界除了知名演員採合約制之外,餘多數從業人員均採週薪制。他山之石或許能讓國內藝文界參考。
謝謝你,ANL!
回覆刪除其實,多數藝文工作者的收入模式,真的是因人而異的。如同文章所言,有的藝文工作者在學校當老師,而當老師的人又分專任與兼任,課餘才接藝文活動的演出案;此外,有的藝文工作者是接case的,自己有成立工作室或者公司,主要接商業演出或活動案,當然也可能有別的兼職。
我的回覆文,主要是根據我自己的情況。如果我接了一個演出案,通常的單筆收入會超過五千,且都是案子完成後才領錢,且無法依專案進度分階段領,但我的接案量和領的錢又沒有多到使我可以去繳稅,這是我的個人情況,可能有人與我類似,但也有的人是需要去繳稅的。
你提到了"同專案每週依進度付款一次",如果可以當然最好。但我所遇到的情況(也就是以一個劇場工作者而言)幾乎是案子執行完才一次付款,這麼一來,對於人力資源有限的製作單位而言,也比較省時省力。否則,每週就要來一次動員,請工作人員來發錢,對於支薪單位而言也挺麻煩的,不是嗎?
最後,謝謝你提供的建議與訊息!祝福新年快樂!
我朋友是自由譯者,曾一年只收四筆稿費,每筆10萬,因撫養家人而不用繳稅,但卻被收了近一萬的二代健保...最後還是去入了工會. 二代健保真的是個非常爛的制度
回覆刪除版主回覆:(2014-04-22 12:11:56)
沒錯,距離這項政策所標榜的"公平正義"太遙遠了。我也是,所得算一算不用繳稅,卻需要繳二代健保,感覺瘦羊被剝皮。多謝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