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到圖書館借書要付費?

到圖書館借書要付費?近來,「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的議題,在一場研討會中成為焦點。

一場名為「圖書館公共出借權對出版業的影響」的研討會日前在師大召開。所謂「圖書館公共出借權」,就是透過政府支付補償金,補償給因為圖書館免費借閱而造成作者或出版社等相關著作權擁有者損失的一種權利,全世界約有三十個國家採用這項政策。

簡言之,由於圖書館將館藏圖書(包括書籍和影音資料)免費借給讀者,使得擁有著作權的作者或出版社因為無法獲得支付而受到權益的損失,因此由政府出面,支付酬金或補償金,以保障出版社與作家。不過,這套制度如果放在台灣,有幾個問題勢必要面對:

第一,由誰出錢。若從「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出發,那應由借書的讀者出錢,但這勢必引發民眾強烈的反彈,同時影響民眾的借書意願(如果要花錢,那我就不借也不看了)。若由圖書館出資,那圖書館會叫窮,因為連購書經費都少得可憐,更遑論是支付作者的酬金。看來,由政府編列預算挹注,似乎是比較妥當的,但如此一來也會引發「為何個別讀者的借閱酬金要由全民買單」的質疑,更何況在政府「撙節開支」的大原則下,文化預算的成長幅度恐怕很有限。文化部能拿得出多少錢來做這件事,沒人敢掛保證。

第二,錢要給誰。就算有了這筆錢,如何花用也不是一件小事。在圖書館中,借閱記錄最頻繁、民眾最喜歡借的,多半是市面上的暢銷書。如此一來,《哈利波特》的作者和出版社(或者像它一樣受歡迎的書本與作者與出版社),會是這項制度的受益者。換言之,「公共出借權」有可能造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需要補助者拿到的補償金有限,而那些本來已在市場上名利雙收、荷包滿滿的暢銷作家卻因而又獲得一筆額外的收入。換個角度,如果要限定「公共出借權」的適用範圍,例如僅支付「台灣本土創作」或者「文學類作品」,藉以保障其生存與發展,那麼,在認定上亦需謹慎地處理。有些「台灣本土創作」或者「文學類作品」,本身就是賣得很好的暢銷書,「公共出借權」的精神,難道只是在錦上添花嗎?

第三,圖書館定位。如果這是一個書市熱絡、出版社沒有倒閉危機的時代,或許「公共出借權」並不會成為熱切的話題;相反地,生存問題引發了出版業者對於「為何圖書館可以免費出借圖書,而又沒有支付固定比例的額度」之類的思考。但,再多的思考,也不能迴避一點:圖書館存在的目的是什麼?精神的糧食,知識的普及,閱讀的風氣,文化的傳遞?還是,它在這個經濟不景氣的時代下,也必須扛起它的經濟任務,扮演起「出租書店」的角色,使那些有閱讀意願同時有付費意願與能力的人(這比什麼都重要)成為它的「顧客」?或許,藉由「公共出借權」的議題,可以讓社會大眾認真地來思考一下圖書館的定位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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