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 星期五

台北市政府恐輸掉「青雲閣案」

位於台北市萬華區寶斗里的「暫定古蹟」青雲閣被地主突襲式的拆掉了,消息傳出,台北市政府的官員們無不義憤填膺,態度強硬的直指對方知法犯法,公然挑釁公權力。

強拆的不肖商人固然可惡,但台北市政府亦難辭其咎。在文化局的網頁上,公佈了事發的經過,包括如何接獲它疑似被拆除的通報,如何告知地主與建築師它是「暫定古蹟」而不能逕自拆除,如何在次日到達現場會勘。以下這段話尤其耐人尋味:

當日(按:即8/1)15:40本局簽准暫定古蹟專案小組名單,續調查專案小組委員可出席時間,於晚上6點40分確定可出席委員名單後,並確定開會時間為8/5(二)15:30。因開會時間急迫,本局於8/1(五)18:50前後,先以電話通知建設公司窗口代轉達屆時派員與會,並告知開會通知單將於現場補發。

讓我們重回這個令人心跳加速的現場。文化局知道青雲閣可能不保,就火速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委員們的時間喬了半天,最後決定在8/5下午三點半,然後,建設公司的窗口接到文化局的來電,聽文化局說:「我們8/5下午三點半開會,請你們派員到場,開會通知單到時補發給你們。」掛完電話,建設公司和地主進行沙盤推演,料想建築物在這次會議之後,一定會成為他們所不希望成為的「古蹟」,於是先下手為強;掛電話約十小時後,也就是次日的凌晨五點,青雲閣被拆。

這是拆除時間的來龍去脈。其實,地主和建商早就想拆,什麼「安全考量」、什麼「早在7月25日就開始清除建物,並非遲至8月2日才拆除」云云,只是應付外界的藉口,而他們一定還有更多的強辯之詞,讓心疼古蹟的文史工作者聽得火冒三丈。雖然不甘願,但,如果將來真的步入法律程序,他們最後未必會輸,反而是台北市政府有可能因「程序瑕疵」而敗下陣來。

首先,青雲閣究竟是不是「暫定古蹟」?何時成為「暫定古蹟」?讓我們回到拆除的前兩天,也就是7/31。根據文化局的說法,當天下午除了場勘,文化資產科長當面告知地主和建築師,「相關建築即刻起已逕列為暫定古蹟,倘若逕行拆除恐將面臨罰則及刑事責任。」換言之,如果文化局的說法屬實,那麼青雲閣的「暫定古蹟」時間點是7/31,因此,地主兩天後的行動確實是「強拆古蹟」。等等,問題來了,根據〈文資法〉第十七條:

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

重點不在於暫定古蹟=古蹟,而在於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如此一來,這中間是否有模糊地帶:審查期間以外的,可否視同古蹟?

讓我們試想一個場景:在法庭上,拆除的一方說得振振有詞:「你們7/31說它是『暫定古蹟』,8/1來電通知我8/5下午三點半開會,你們的『審查期間』何在?你們尚未審查,就說暫定古蹟=古蹟,依據何在?」

此外,根據〈文資法〉的子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

古蹟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審議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
三、辦理公告。
四、直轄市、縣(市)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於作成前項第二款指定處分前,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換言之,指定某建物為古蹟,要場勘、審議,周延者會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會後再指定處分、辦理公告,地方政府還要報中央備查,如此,法定程序才算走完。針對本案,文化局可捫心自問,程序走到哪了?萬一將來循法律途徑向對方討公道,站得住腳嗎?

建物土地所有權人發出的新聞稿,道:「拆除前並無在政府公開資訊查詢到任何古蹟或歷史建物的公告。」換言之,對方咬住「公告」這點,已經在打程序戰了,挑明的說它不是古蹟。既非古蹟,豈有拆除、毀損之說,又何來判刑與罰金?

當對方準備面對後續可能的行政處分,甚至著手訴願、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時,我們的文化局長劉維公在面對外界「為何列冊卻不公告」的質疑聲浪,回應卻是出奇的天真:「列冊不公告是怕地主馬上拆掉,屬正常做法。」看不懂文化局的「正常做法」,卻感覺這句話不像是正常說法。

可見,這場突襲式的拆除行動,是精心策劃的結果。青雲閣長年受盡風吹、雨打、太陽曬,文化官員無有作為,直到面臨拆除時,才來危機處理,卻暴露出程序上的弱點,難敵對手的縝密佈局。我們當然希望青雲閣平步青雲,但眼下只見烏雲罩頂,古蹟失守,也回不去了。除了怠惰,找不出更好的字眼形容這些官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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