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劇團的負責人,我們劇團每年固定有推戲的計劃。我們沒有固定的排練場地,多半是租友團的場地,或是借用朋友家。我們的演出地點是小劇場,除了寫企劃案去投政府的藝文補助,多半靠票房收入來打平我們的開支。政府的補助時有時無,有時錢多而有時錢少;補助如果沒有或者少得可憐,我們的票房壓力就會變得很大,需要賣力地催票拉票,把能夠動員的親朋好友全部拉進劇場,或者走進校園,打動熱情的學生,希望他們大力支持,票多買幾張。我們在政府眼中是「非營利團體」,我們也向政府申請了「非營利」證書,因為惟有如此,我們的票房收入才能完全屬於自己,不然每賣出一張票就要繳納一張票的「娛樂稅」。我們知道這樣做的不只我們,別的劇團也大多如此;我們也知道這樣做的不只戲劇圈,音樂、舞蹈乃至於表演藝術界的很多朋友也是如此。我們不是社會上所謂的「公司」,但我們的所作所為並不比「公司」來得少。
最近我們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感到迷惑。原因是,這六個字將我們包涵在內,但好像又與我們的關係不大。例如,政府從眾多的「文化創意產業」中挑出六項作為旗艦計畫,要砸大錢來好好發展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工藝。政府施政有優先順序,這也無可厚非,更何況「表演藝術」並非是唯一被排除在外的「產業」。但吃不到大餅怎麼辦?像我們有幾位聰明的朋友,最近在考慮將他們的個人工作室轉型成「公司」。我問他們,為什麼如此?他們說,為了爭取「文創補助計畫」。我去了解以後發現其中有一個「圓夢計畫」,雖然該計畫所補助的對象是「尚未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與團體,看起來很不錯而我們劇團也算符合條件,然而,這個補助計畫的終點,是要讓你變成從事營利事業的「公司」。也就是說,這個計畫把你視為一個創業者,要看你的創業計畫可行性、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等等,符合這些並通過評比的,才有機會「圓夢」。我心想,我有劇團,不等於已經是創業了嗎?為什麼還要鼓勵我們提案來轉型成「公司」?如同前面所言,我們的所作所為也不比「公司」來得少,只是不叫「公司」而已。更何況,如果改成了「公司」,雖然可以去爭取各項「文創補助」,但眼下的問題是,我的成本增加了、要繳的稅變多了,公司在運作上所衍生的各項庶務更繁雜了,我們的「非營利」證書必須作廢,而且每賣一張票就要上繳一張票的「娛樂稅」。站在表演藝術的角度,我在思考:變身為「公司」,這樣真的會讓我們的創作環境變得更好嗎?
算了,我們應該好好珍惜現有的補助機制,不要去肖想「文化創意產業」能為表演藝術界帶來更多更大的餅。本來,我想寫的是:表演藝術界應對「文化創意產業」死心。後來我發現我個人的悲觀不應該強加在「文化創意產業」所帶來的樂觀與榮景上,於是便將句號改成問號,當做文章的標題了。
2011年3月20日 星期日
表演藝術界應對「文化創意產業」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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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寶和南藝網的朋友:
回覆刪除非常謝謝你們!請自由轉載,沒有問題,註明一下出處就行了。我也會好好閱讀你們的平台與文章。
版主您好
回覆刪除我們在高雄組成一個人體模特兒組織
曾經投過文化創意產業的補助計畫
但因為不符合"產值"的要求而沒有入選
您的文章讓我頗有共鳴
可否讓我轉寄給其他工作夥伴分享
謝謝
facebook.com/artmodelworkshop
Nina,轉寄分享當然沒有問題。如果有一個公開發表的平台,請記得註明文章的出處就可以了。祝福你們的人體模特兒組織能繼續懷抱初衷,發揮你們的價值,這本身就是最大的產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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