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評〈十年政綱〉文化篇(下)

〈十年政綱〉所提出的未來願景包括了:一、保存台灣多元文化基因,蓄積台灣文化發展潛力;二、落實文化公民權政策,提升全體國民文化藝術能量;三、推動去中心化的文化發展策略,強化台灣常民文化的發展基礎;四、以文化藝術產業的發展,創造精神面消費及多元就業機會;五、擴大文化投資,帶動延伸性文創產業發展;六、輔導各城市和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國際文化藝術展演活動。

關於「推動去中心化的文化發展策略,強化台灣常民文化的發展基礎」,作法如下:「整合地方文化發展機制,消除台灣向來在文化空間、文化組織與藝文表現形式上既存的官方與民間、現代與傳統、精緻與常民等相對立的兩元系統,整合開發更大的文化發展潛力,形塑台灣在地新文化。

這段粗體字如果你看得懂,我願意選你當總統。如果這是蔡英文所倚重的某位(些)文化學者撰寫的,那只能說這(些)人昧於現實,憑空捏造。「去中心」首先要「去」的,應是這種閉門造車式的自我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公民權」。〈十年政綱〉中說:

我們已有堅實的民主政治和經濟產業基礎,因而有逐漸成熟的政治公民權和經濟公民權;相對而言,台灣的文化公民權意識仍有待加強,這也是許多現代國家未來的重要文化政策方向。

為了落實「文化公民權」,它的主張是:

我們主張首應強化中央和地方的文化施政能力,為全體國民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提升每一位國民的文化藝術審美質能,能夠都有機會以某種方式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的舉辦、包括文化設施資源的維護與文化資產的守護,進而發揮其文化藝術創造力,形塑台灣新文化。


這段話如果不註明出處,還以為是文建會主委的施政報告呢。相較於政治與經濟公民權,原來「文化公民權」所主張的落實方式,充其量不過是歷年政府所宣稱「已經在做」或「正在進行」的那些事情,讀起來了無新意。作為文化願景之一,難道這就是〈十年政綱〉所要的「文化公民權」嗎?

一個有願景的「文化公民權」,首先應喚醒公民的文化意識,將文化看得比選票與股票更重要(至少也應同樣重要吧);其次應號召公民影響文化決策,使基層文化工作者的權益獲得重視與保障;再其次是建立文化決策的透明化與監督機制,而所謂的監督,絕不是像現在立法院朝野之間的互相放水與和稀泥,而是每一個文化施政,其資源其分配,花了多少在公民上,花了多少在浪費上。

這才是〈十年政綱〉應談的「文化公民權」。其實,〈十年政綱〉應談的還有很多,只是都沒有提出來,例如,對於未來成立的文化部是否有期待?如果有,又會有怎樣的期待?例如,為什麼政府總是聽不見基層文化工作者的聲音?如何使他們參與政府的決策機制?例如,如何看待「中華文化」?台灣文化與中華文化的關係為何?以民進黨的立場,究竟中華文化算不算是台灣文化的重要內容?

令我訝異的是,在〈十年政綱〉中,毫無隻言片語提及馬政府目前所大力鼓吹的「中華文化」,而綜覽全文,甚至沒有「中華」二字!我不願去揣摩背後的政治動機,但如果一份關於台灣未來十年最重要的文化綱領,連「中華文化」都不去觸碰(無論是正面或負面觀點的觸碰),又能期待它有多大的前瞻、遠見,與開闊?

再說一次,對於一個毫無執政經驗的反對黨,它情有可原;對於一個曾經在朝八年而想在2012重奪大位的在野黨,它不負責而且應該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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