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文化部與不合時宜的法規

文化部拋出一個議題,說要將不合時宜的文化法規大掃除,其中包括在戒嚴時代訂定的《電影法》。舉例而言,它的第二十六條規定,只要電影有以下情形,就必須修改或刪剪,或者乾脆禁演: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少年或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提倡無稽邪說或淆亂視聽。
七、汙衊古聖先賢或歪曲史實。

七個看似洋洋灑灑的分項,其實空洞得很,而且詮釋權完全掌握在官方審查者,換言之,只要政府認定你的電影「損害國家利益」,那你就是「損害國家利益」;如果你的電影和官方的史觀有所出入,那你就是「歪曲史實」。諸如此類帶有威權統治色彩的條文,早該刪了。文化部要著手檢討相關的法規,方向正確,應給予支持。

當戒嚴時代的部分條文即將走入歷史的同時,有一個更值得思索的題目:我們的思想真的解嚴了嗎?如果有一天,在電影中出現「讚揚毛語錄」、「向五星旗致敬」、「國民黨在八年抗戰時不抗日」、「抗日英雄都是共產黨」、「英明偉大的毛主席」等,我們如何看待?我們會不會覺得電影在「損害國家利益」、在「歪曲史實」?還是,我們有足夠的智慧,辨別出:「喔,這只是某一方、某個立場的觀點」?

別以為我們的思想真的解嚴了。當台灣歌手到對岸參加「我是歌手」,在野黨主席不是批評這是中國在搞統戰嗎?如果一個單純的歌唱節目都能被視為有其政治目的,那麼在包羅萬象的電影裡,統戰難道還會少嗎?而統戰,不正是「損害國家利益」嗎?

思想解嚴比法令鬆綁更難,也更需要時間。不合時宜的法令可以說刪就刪,但不合時宜的思想往往牢不可破,比原本的法令綁得更緊。在民主國家,開明進步的思想可以促使法令鬆綁,而法令在鬆綁之後,也可帶領民眾在思想上更前進一步。

因此,在不久的將來,電影無論是多黃、多色、多A、多黑、多怪力亂神,我們不妨慶幸身處於一個電影創作相對而言自由的時代,也但願,某天我們真的看到一部電影,認定它在挑戰我們既有的認知、在損害我們的國家利益、在歪曲我們以為的史實時,我們的思想不會大開倒車而說出這樣的話來:

「他媽的,當年是哪些王八蛋把《電影法》第二十六條和其他那些全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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