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中華民國文化部(下)

檢視文化部的誕生過程以後,接下來是探究政府的理念性。扁政府時代所推動的文化及觀光部」,其成立理由大致可歸納如下:

第一,因為文化事權分散於各部會,必須有一統合的文化主管部門。

第二,文化與觀光結合,能使觀光活絡文化,使文化豐富觀光的內涵。

第三,符合世界各國觀光業務歸屬之體例與作法、我國特殊國情與觀光發展之主軸及未來國家發展政策與方向。

來到馬政府時代,承接了前朝的
文觀部」構想,後來因觀光界反對,便更名為「文化部」。政策也好,組織也好,不可謂不能改變,然而關鍵在於:基於何種理念去改變。

從「
文觀部」到「文化部」,上述第一點問題不大,因為二者皆致力於整合文化事權,換言之,「文化部」同樣可基於第一點而設立。然而,專為「文觀部」量身訂作的第二與第三點便不同了。站在政府的角度,如果第二與第三點是正確的、是值得的,那麼「文化部」非但不應取代「文觀部」,政府反而更要施展必要的決斷力與說服力,消除各界疑慮,化解觀光界的反對聲浪,進而避免其萌生退意。但,如果第二與第三點是可疑的、是欠周慮的,那麼政府應有責任重擬一份說帖,向人民解釋「文觀部」不改不行,而改為「文化部」將優於「文觀部」,換言之,政府要好好說明由彼而此的轉變,究竟是基於何種理念。

政府不是像現在這般丟出一個理由:「
觀光業務在現行交通部下運作順暢,不須變動」。當然這是理由,但這種理由追根究底,是事務性的,這種事務性的理由怎麼看,都看不到理念,只看到了實際。如果只是為了觀光業務「運作順暢」所以「不須變動」,那麼有很多的中央部會根本不必調整也不需裁併,請問有什麼比「維持原狀」運作得更加順暢?相反地,如果真的有除了事務性以外的理念,政府應該詳細列出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向人民交代清楚:我是基於以上幾點,所以才有「文化部」,而且「文化部」無以取代、非做不可。

如果只是像現在這樣,因觀光界反對的很大聲,那我就將
文化及觀光部的觀光拿掉,叫做文化部」;如果只是像現在這樣,政府不是基於強有力的以及能夠堅持到底的信念,而是固步自封於各種事務性的現實考量,那麼,無論叫做文化部文觀部文建會……各式各樣想得出來的好聽名稱,差別都不大,因為,就像是沒有方向的船,無論體積多大外觀多美,終究只能在大海上散漫地飄來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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