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 星期日

反對「文化內容策進院」

行政院通過文化部提出的「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成立政府與民間中介組織的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簡稱文策院),以「國家隊」的概念發展文化內容產業。草案正送立法院審議,等著三讀通過,而一旦通過,台灣文化的微型與多元價值勢必遭受打壓,前途堪慮。

前身「文創院」

蔡政府「文策院」前身即馬政府的「文創院」。馬政府文化政策的最大失敗在於將文化等於「文創產業」,拼「文創產業」等於拼文化。循著這般思維,馬政府完成了「文創法」立法,同時比照工研院,想成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簡稱文創院),全力拼文創;美其名聚焦文創,實則將目光放在部分被視為「搖錢樹」的產業,挑出六個項目作為「旗艦計畫」,例如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工藝,將政府資源集中發展這六項。換言之,當初「文創院」念茲在茲的是「產業」;並非所有產業,而是被政府視為值得花大錢投資、能夠利滾利的部分產業。

馬政府「文創院」最後胎死腹中,未能成立。當時立法院反對派質疑文創院迴避國會監督、董事會人數過多、預算編列不足、恐淪為民間和研究團體搶標案。如今文創院搖身一變為蔡政府的「文策院」,美其名將財團法人改為行政法人、引進專業人才、納入國會監督,但其董事會、預算編列和搶標案等顯而易見的老問題,並未獲得充分解決,使文策院幾乎是「文創院2.0」,差別僅在於文策院可望順利成立。

文策院所反映出的政策思維,與前朝如出一轍,二者皆試圖以拼經濟的方式拼文化「產業」。鄭麗君表示,文策院「聚焦振興影視音、ACG、出版等文化內容產業,發揮研發調查、人才培育、題材開發、建構文化金融體系、多元資金統籌及媒合等功能,以催生產業生態系。」可見,蔡政府像極了馬政府,將「文化內容」限縮於能夠創造經濟繁榮的數個項目,藉以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表示政府有多麼重視「文化」。

打壓微型與多元價值

某種程度上,文策院還不如文創院。雖然文創院未能成立,但當初它的設置目的,有過這樣一段文字:「文化創意產業具小型、分散、多樣化之特色,尤以個人創作者、工作室、協會、甚或基金會等組織型式為多,往往屬微型之經濟規模。因此,在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扶植策略上,應思考如何針對不同發展階段的業者,提供符合其屬性及需求的輔導機制。」這段文字的全文如下:

「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涵蓋產業甚廣,每一個產業均從產製、行銷及消費涵蓋整個價值鏈,不僅包括具備文化內涵的商品或服務,也牽涉相關服務與支援產業之輔導。而現行各機關部會針對其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或多或少均提供不同程度之協助、獎補助資源,然各該輔導資源散布於各機關,亟需進行資源統整,逐步落實文化創意事業系統化、單一窗口的協助機制。加上文化創意產業具小型、分散、多樣化之特色,尤以個人創作者、工作室、協會、甚或基金會等組織型式為多,往往屬微型之經濟規模。因此,在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扶植策略上,應思考如何針對不同發展階段的業者,提供符合其屬性及需求的輔導機制。」

文策院不如文創院之處,便在於它連「文化創意產業具小型、分散、多樣化之特色,尤以個人創作者、工作室、協會、甚或基金會等組織型式為多,往往屬微型之經濟規模」等場面話都說不出口,而是一廂情願的要成立「國家隊」。對文策院而言,最重要的莫過於市場、市場、市場。沒有市場,什麼都免談;沒有市場,便不屬於政府要力挺、要策進的文化內容,正如「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說明它的設置目的:

「文化內容相關產業是推動我國經濟成長之重要動能,及促進產業升級之軟實力,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需透過設立專業中介組織,從振興內容及完備產業專業支援體系兩面向著手,逐步健全產業生態系,建構政府與產業間之協力合作平臺,鼓勵挹注具市場性之內容,提供產製端至市場端支援,從而發展內需並培養競爭力,形塑國家品牌形象,以國家隊之概念協助進軍國際市場。」

換言之,文化是為了推動「經濟成長」、要能「產業化」、要「具市場性的內容」,如此這般才有資格作為「國家品牌」,打進「國際市場」。至於不具這些特色的文化工作者及其創作,無法被挑進「國家隊」;台灣廣大的文化工作者及其所立基的微型組織、所有不夠「市場性」的作品不論其反映了怎樣的多元價值,通通被公權力打擊與壓制!這種政策對一向標榜民主、自由、多元的文化部、行政院乃至於總統府,無疑賞了一記大耳光!

顯然地,「文化內容策進院」策進的是少數產業,策進的是商業作品,策進的是市場經濟。它不關心多數文化工作者的微型規模,不重視作品多元價值的展現。它所宣稱的文化願景與目標,僅是美化政績的工具,僅是話術與騙術,因此,所有心繫文化發展的公民,應齊聲反對它、抵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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