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 星期一

別鬧了!「公共出借權」救不了出版業

日前,立法院的公聽會上進行了一場關於「公共出借權」的討論,多數的與會人士對於啟動「公共出借權」表態支持,以民進黨立委蘇巧慧為首的23人提案在圖書館法第七條中增訂:「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償出版品相關權利人其出版品供公眾無償借閱之報酬」。翻譯成大白話就是,如果作為一般民眾的你去圖書館免費借了一本書,那麼政府會付錢給包括作者、出版社在內的「出版品相關權利人」,依借閱次數給付酬金,換言之,哪本書的借閱次數愈多,哪本書的作者和出版社所獲得的酬金愈多。

用納稅人的錢付《哈利波特》借閱費?

這項政策合理與否,請你先看一本報告:國家圖書館「107年臺灣閱讀風貌及全民閱讀力年度報告」。根據國家圖書館2018年針對全國公共圖書館借閱排行的統計資料,借閱排行榜第一名是你我耳熟能詳的《哈利波特》;排行前二十名的圖書中,以武俠小說比例最高;以排行前二十的武俠小說而言,入榜最多本的作者是金庸,而且無論是《哈利波特》還是金庸小說,它們佔據排行榜前二十名的情況早已不只一年,而是好多年了。

我愛《哈利波特》也愛金庸小說,尤其是金庸的「飛雪連天射白鹿,笑書神俠倚碧鴛」,每一本我都看過。作為一名自私的書迷,「公共出借權」我拍手叫好,反正我只要拼命借書,既不花一毛錢而政府又會把錢交給我喜愛的作家,何樂而不為?但身為一名監督政府文化施政的公民,我感到不安更難以苟同。《哈利波特》也好、金庸小說也好,它們的市占率那樣高,它們在書市賣得那麼好,它們賣掉了數十刷又數十刷、改版又改版,它們光憑版稅便能為作者賺錢、為出版社帶來收益,而如今,一旦「公共出借權」實施了,那個成天喊著預算拮据的政府便會拿著你我的納稅錢交給它們作為「補償」、作為「報酬」,請問合理嗎?錢能這樣花嗎?錢有真正花在刀口上嗎?

分潤制度、如何拆帳目前尚未形成共識,但總離不開讀者的借閱次數。從上述的例子不難發現,公共圖書館最常被借閱的書,是那些賣得很好以及賣了很多年依然很好的暢銷書,而它們的「相關權利人」便是「公共出借權」政策中最大的受益者。

保障創作出版權益?

「公共出借權」的政策目標,根據立法院說法,是為了保障台灣出版相關權利人的合理權益。問題是,一旦推動下去,究竟在保障誰的權益?兩年前,台北市立圖書館寄來一份「讀者滿意度調查」給我,由於我經常苦於無法在市圖找到我想借的書,便在調查表中建議市圖應加強圖書的採購,充實藏書量。數日後,市圖回我一封信:「本館館藏資源一事,囿於經費有限,各類新書及視聽資料實無法逐一購置,惟本館有預約借閱圖書資料之機制,館內所缺乏之書籍可多加擅用此服務。」

這段話翻譯成大白話,就是:第一,市圖經費不夠,買不了那麼多書;第二,讀者借不到的書,可向他館預約。關於後者,我就不提了,因為他館也沒有我要的書。至於前者,恐怕是問題的癥結,因為沒有錢就買不了書,就算要買,也只能買些「公共性」、「大眾性」的來充數。難怪我要借的關於文化、關於藝術,以及一些獨立出版社所編輯、所出版的書,始終借不到;它們很可能被圖書館以「經費有限」為由而打了回票,而不列入採購清單,而經年累月的沒有納入館藏。

在有限的經費下,圖書館只能採購一部分:部分作者的書,部分出版社的書,部分類型的書,部分有口碑的書,以及暢銷書。其他的那些,既無錢採購,便沒有館藏與借閱,也就根本適用不了「公共出借權」,因為連館藏都沒有,哪來的出借!立法委員話說得好聽,說要「保障台灣出版相關權利人的合理權益」,但事實上,僅僅保障了一小部分,而那些無法在圖書館上架的作者與出版社權益,完全被排除在外,不受保障!

請你再看看同一份報告的相關統計。根據國家圖書館「107年臺灣閱讀風貌及全民閱讀力年度報告」,在語言文學書籍的前二十名借閱榜單中,本土原創作品僅5本(25%),國外翻譯占15本(75%),而後者,光是日本的東野圭吾就有 6本上榜,其他的翻譯作品多為電影據以改編的原著小說。

借閱前二十名的童書方面,不論是0-5歲的嬰幼兒還是6-11歲的學齡兒童,國外翻譯的童書占了大多數。至於前二十名的漫畫借閱,盤踞榜單的依然是日本漫畫。

看完了統計,你作何感想?將來,你我的納稅錢要拿去給哈利波特,給金庸小說,給東野圭吾,給國外翻譯,給日本漫畫,它們因為在借閱排行榜上名列前茅,使得它們的權益受到了「公共出借權」的保障。那麼,台灣在地的創作者呢?台灣創作者和那些小型的、獨立出版社的合理權益在哪?難道這項政策是在鼓勵台灣出版社多和國外暢銷作家簽約嗎?

請立法院懸崖勒馬,在上述疑慮尚待釐清、經費問題尚未解決之前,別再強推「公共出借權」入法而讓這不公不義的政策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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