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文化部長鄭麗君說,這「為我國文化發展立下重要里程碑」。
果真如此嗎?請你看看文化基本法第8條:「人民享有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訂)定之權利。」本站自2010年10月起探討、監督政府的文化施政至今,發表過三百餘篇文章,主題遍及文化政策、文化創意產業、文化觀察,凡關心文化的公民有目共睹,但九年來,從無任何政府部門針對文化政策及法規制(訂)定,徵詢過本站的意見或尋求本站的建言。對政府而言,文化政策及法規制(訂)定根本與人民無關,過去如此,現在如此,未來依然如此。一旦人民和政府的政策方向不一致,人民便無權參與文化政策,例如反對文化部長替同黨候選人站台,但文化部長依然會站台;例如反對文策院的成立,但文策院依然會成立。
請再看看文化基本法第20條:「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難道,「應予以保障」便能夠保障嗎?事實是,包括全台少數致力於原創的背包客劇團在內的數以千計的中小型藝文團體,即便有了它作為「後盾」,未來依然沒有生存權與工作權的保障,因為,保障生存與工作權的問題癥結不在於法令,而在於政府的資源分配、民眾的藝文參與、藝文消費的提升以及整體藝文環境的改善,更何況,何謂生存權?是指能靠文化與藝術工作來養家活口?還是憑藉著創作便能賺取足以應付生活必要開支的基本工資?怎麼看,這條法律都只是個擺著好看的花瓶,功能就只是好看而已。
請再看看文化基本法第24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同樣地,何謂寬列?何謂「合理分配及運用」?當那個沒有經過人民討論與參與、決策由上而下的前瞻計畫提出並通過時,其中關於文化預算的部分,有合理分配給縣市政府,有合理運用於必須因地制宜的文化建設嗎?沒有!話說得好聽,文化發展預算必須持續充實,但充實到什麼程度卻不規範,換言之,如果預算多1000元與多1000萬都能美其名為「充實」,那麼,這條法律有何助益?
可見,文化基本法所立下的,是空洞不實的里程碑。不信的話,請再看看第22條:「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其實,自蔡政府上任三年多來,已弄出個「行政院文化會報設置要點」來依法行政,但三年多來成效不彰。例如該要點明文規定「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而事實是自2016年至今一共只開過三次,時間先後為2016年9月7日、2017年8月28日、2018年9月3日,違反了「每六個月開一次會」的原則。例如該要點明文規定「為促進民間參與文化事務,本會報得參採公民論壇意見,形成政策議題。」但它從來不尊重公民意見,而且各部會首長的出席情況很糟,許多都派代表出席來虛應故事。這種不論從程序上實質上皆形同虛設的文化會報,它的存在本身就須先進行「文化影響分析」,檢討是否要浪費時間繼續召開。
以上,足以闡釋文化基本法是如何空洞不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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